|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3 G3 q' N! l$ D) ~. ^ D- \2 `* Q
' ?- \) ?! E+ ?6 L! d9 x7 k
华龙网4月2日18时50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 4月2日,记者就李庄漏罪案采访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9 ?* g0 t; t- ?2 Z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公安机关已向你院移送起诉,请问你院办理的进展如何?
1 l( e& p! i5 ^+ Z1 \ 答:我院对该案已审查终结,并于2011年4月2日已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J( |5 M* ~0 @) e5 k 记者问:请问李庄漏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是什么?0 R, _" a1 o8 `3 y+ L6 Q x! D. g
答:我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李庄于2008年在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我院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 t0 z; Q( s! ?4 I9 c6 P# L- t! P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重庆检察机关有无管辖权?
8 |+ K+ a# F+ E" O% ]3 q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审理李庄原案的法院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因此,由我院公诉本案。- s% @3 d" R. G
记者问:李庄这次聘请的辩护人情况?
9 g4 B) d* e. u) A0 m, a7 b! V 答:我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案后,当日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李庄的要求,承办人已电话通知了李庄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人。0 Q3 q- ^" w. g3 d& L% x# m
另据记者获悉,江北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 W5 t4 V \' J* H- a
$ v+ l1 R! B1 ~' 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