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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Y( L; q. M5 N3 M# V2009年12月18日,浙江东阳富姐吴英在金华市中级法院受审。
; o E0 m7 ]* K) D L5 U 正义网浙江4月7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金剑) 今天上午9点,关注度一直颇高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吴英首次当庭承认自己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仍否认犯有集资诈骗罪。两年前,作为一审法院,吴英也曾在此受审。当年底,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3 ^# }8 U) ?' J
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 \4 A E q% r2 r 2009年4月16日,吴英因被金华市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集资罪在金华市中级法院受审。当时的庭审中,针对吴英的行为是民间正常借款还是集资诈骗,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同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9 [0 B& Q. a: O6 \ X' Q, i
浙江省高级法院今天在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派出负责死刑案件办理的公诉三处副处长戴贤义及办案检察官徐激浪作为二审检察员出席今天的庭审答辩。吴英聘请的来自北京的两位律师到庭辩护。
. }! q; A% i- C1 @1 x- y9 N 在今天的庭审中,此前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的吴英首次当庭自己有罪,认为自己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借款中无诈骗行为,借款大部分是以企业名义借的,表示自己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肆意挥霍财产,而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自己已经支付了大量利息,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她称,即使构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 b# F( a/ j8 E8 L 吴英的辩护人认为她不构成犯罪,借贷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款;吴英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吴英的行为应属单位行为,即是构成犯罪也应属于单位犯罪。辩护律师还当庭提交了5份新的证人证言:部分本案受害人提出与吴英的借贷属于正常民间借贷。同时,律师还希望法院考虑吴英此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情况,认为应认定吴英立功,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现。4 u5 d. g& f3 f. C+ J% N
出庭检察员对吴英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驳斥,认为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及下属多家企业之前就已经大量借债,利息比银行高18-30倍,她能够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没有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到后期吴英已无能力在东阳当地取得新借款还转向丽水等地寻求新的借款。因此,检察员认为,吴英所谓的经营根本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此外,检察机关认为,吴英还大量将珠宝等高价物品赠与他人,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致使8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等,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7 C+ \1 h" M% T: l+ E) n7 z
此外,针对吴英集资诈骗是否属于单位行为,出庭检察员认为吴英成立本色集团等多家企业就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公司成立后并不实际生产经营而是被用作诈骗工具进行非法集资,因此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d- w" g B3 F5 C3 d. m% }6 \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7 n3 V) v) v: R! j
至下午3时15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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