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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t: B3 a* q/ g- e7 p7 t" ]* r救援新规能否终结天价拖车费?(资料照片) 山石 摄
# x. A3 @& e( k, V% n2 v) y 一辆兰州的轿车在甘肃天水麦积山隧道发生事故,由高速管理局负责把车拖走,1.5公里的路程被收取了1500元。车主感觉不合理,却投诉无门。
" e; f% U! n7 i( u! ~4 m2 s* V 由甘肃省发改委批复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已经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两个重要文件——“甘肃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和“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车辆类型划分表”,并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而是一直紧锁在收费部门的“抽屉”里。
~6 J; M: d% R: a 不合理的高速公路天价拖车费频频上演,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今年3月21日,甘肃发改委也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批复了收费标准,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合理的垄断性收费问题并未根本解决。$ H8 K7 Y/ d% l% V# r4 \. s$ m
“离谱”的收费0 N/ g6 r0 c+ a& F
去年8月26日上午,兰州市民柳先生开着一辆小面包车,在甘草店境内高速公路上不慎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车辆受损严重。于是,他赶快向122事故台报警。两名交警勘察现场后,一辆小型拖车来了,两名工作人员稍加询问后便将车拖走。随后,柳先生乘坐事故轿车来到交警队,接受了全责事故认定,有交警告诉他:“车已拖到黄河修理厂。”* Z( P$ O% T& ~3 q& F
随后,柳先生在黄河修理厂找到了拖车的公司——兰州新盛车辆施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车辆太破旧不能维修,但要缴纳2700元拖车费——理由是每公里(双程)30元,共90公里2700元施救费。经讨价还价,最终柳先生共付了2500元。+ }0 ~0 c' s8 \9 t
细想想,30公里才被收取了2500元,比起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位1.5公里被收取1500元的兰州车主,柳先生算是幸运多了。但柳先生很郁闷,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是谁叫来的拖车,是交警还是高速公路部门,车是稀里糊涂被拖走的,拖车费花了2500元,而保险公司赔付的拖车费却只有500元。% r* Z) g% p* R
究竟高速公路拖车该收多少钱?柳先生当时为此找到物价局投诉,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没有车辆拖运价格指导的明文规定,产生的费用当事人与拖车公司可进行协商沟通后解决。; p P* @1 P; l% r- ]/ T
在柳先生看来,协商谈何容易,自己根本无法和拖车公司坐在一张“平等”的谈判桌上。能上高速公路拖车,不是和交警部门有联系,就是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有“沟通”,普通车主能撬动拖车费背后的“利益链”吗?
C- e# }6 t* E “遮掩”的新规
& M& E4 g* x! T: p# w 针对高速公路拖车收费的乱象,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同时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 O/ a- l& d2 M( _* x s4 t 有评论认为,此举意味着长期以来围绕着高速拖车费用的“部门争利、收费无据”等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交警部门事故处理“零收费”的原则由此确立,“天价拖车费”将不再是一锅“僵硬的稀粥”。
4 p4 ~: w6 A7 j4 p M i) F7 T 同一时期,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向省发改委递交了《关于制定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今年3月21日,省发改委正式批复了收费标准,同时规定“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收费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依法亮证收费”。
; E: o* ]9 H2 z* H# n6 z4 s: k 据悉,在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下发后,甘肃的跟进速度是国内较快的几个省市之一,但有关方面却对收费标准“遮遮掩掩”。 r: @6 g& l+ u0 y& r
按照新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
6 h+ A7 z, e9 | E- d) J0 y0 X 但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截至5月26日,在新规试行后50多天里,社会最为关注的“甘肃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和“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车辆类型划分表”,却迟迟未见任何公示,到相关部门查询也难见结果,高速拖车费该收多少,车主们依然“一头雾水”。( Y$ _8 F- V3 c" a) F
拷问“行政垄断”
6 o0 I; Y0 z/ H2 N 高速公路“天价”拖车问题由来已久,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以往所有拖车公司的联系方式,或是“122”,或是由当地高速公路交警提供,一些拖车公司甚至开展有“警用标志”的车辆参与事故处理。而同时,参与高速公路拖车业务的企业,都是“独家经营”,然后肆意要价。" W' `( j4 W! w
去年以来,“天价”拖车事件频频曝光,有舆论批评认为:垄断性经营是高速公路违规收费屡治不绝的根源所在。
# _: v j1 R, N( [- A 为此,彻底斩断交警部门与拖车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确立事故处理“零收费”的原则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将拖车业务“授权”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从原有的“独家垄断”变为“新的独家垄断”,是否可以就此彻底根除“天价收费”呢?
# i% ~0 T: S) A “新的规定还有待考验。”兰州商学院教授雷兴长认为,彻底治理拖车乱收费,还需要加强监管,物价执法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形成合力,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同时,要逐步打破垄断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按照价格比、服务比最优的原则,确立救援拖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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