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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i% r" j( G/ o4 c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计划耗时2年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 V2 Q$ }% T( P6 G. j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江国成)根据12日公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文件,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将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8 S7 z+ X# D+ Z/ k: k( A2 A+ k: u/ L
根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7 Q$ R4 H8 e' g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O) I: R; ^5 _( e7 w" T2 E: q
卫生部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分别为55亿元和3.5亿元。
u& J4 T! H) f- p 《通知》确定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本原则,即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1 _1 F2 P1 d& F6 b 《通知》要求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 ~8 |; V! R1 l! R* n. } 《通知》还就债务化解范围、偿债资金来源等问题作了规定,并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 m/ T, ?& @( E! H" |0 v 《通知》指出,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O @% h4 V9 ~9 F!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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