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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5 g' V6 N7 b 本报讯(记者 李洁) 本市拟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三类禁止性行为。今后,随手乱丢生活垃圾、将垃圾倒入公共厕所等行为将被禁止,同时违规个人拟被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 \( E( Y$ J3 e5 F, B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条例草案中明确将生活垃圾处理定性为“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7 w" o4 G7 d) d/ C$ { 记者注意到,尽管前不久“居民垃圾不分类将罚款”的条款在征求民意中被删除,但此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提出,为更好地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为予以明确,并增设了罚则。
; W! K% A1 v5 t& H 为此,条例草案中拟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此外,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
, o5 Y- v' b; _& Y0 D 条例草案拟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O+ \- P+ n% w% I
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陈玲表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交计划先从非居民区的社会单位开始试点;居民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尚无具体时间表,但一定采用计量收费原则。
& I9 [) i! ^: ?/ E$ ~+ X. a* P 费用
9 D3 A" d5 f, o6 ~8 w2 j% ? 居民交处理费不会“一刀切”( {8 ]/ ^+ z! U2 N3 y$ @0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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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M# `( u, T0 U 本市将实施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条例草案中首次明确,居民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r2 }6 e5 b" I$ [, b6 `/ L! d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并有权了解相关的政府及企业信息,举报、投诉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
' d5 w) f/ J& O( j" U/ V; }# o 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
6 W) q; `7 k. |7 P 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陈玲表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交计划先从非居民区的社会单位开始试点,目前方案已经初步完成,收费标准将按照计量收费原则。
6 z) y7 q2 \' |, B 陈玲表示,对居民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会实行“一刀切”的政策,有可能根据老旧小区、物业小区等进行区分。据介绍,目前居民区现有的垃圾处理费大多通过物业费交纳,至于居民的生活垃圾交费方式及标准目前还在调研。: Y' i, y5 R1 P( A
垃圾处理不达标最高拟罚10万元
, @' P1 q9 _% n8 r 罚
, E2 n$ `6 u, X8 Q: q 根据城建环保委的建议,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对于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 [! |8 F `5 d2 R: F+ \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4 ~' U# K) q3 A$ y9 |% M; Y
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Q/ C, O1 O9 z
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需给经济补偿1 G; m9 x* K% Q+ g
补
( t7 y/ R4 I" n6 C: _& _3 f8 D 条例草案中拟增加条款,规定,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
! S0 }1 U$ h# g2 z' I6 u9 e" }. t 产生生活垃圾的区县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 Q" f4 ]! O$ j& n+ d% G 生活0 P6 S9 ?8 g+ P" q3 \
餐馆应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X0 @# l# \- C& P, S" Y, N5 w 吃
, A- A9 u) t7 O: ^ 在生活垃圾减量化方面,草案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 m, F6 V6 l% ]! q6 @ 单位和个人应减少使用或按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餐饮服务单位应提示消费者避免浪费,适量点餐,将剩余食品打包带回,并提供相应服务。
/ J' J2 q. z1 F+ u- R+ N$ n 设施位置将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D, L8 `0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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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A0 l& w0 w* S$ {7 i 条例草案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其中,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 m( X9 Y$ H* ~; x ●其他关注4 @" t9 C4 Q5 I3 s% P( B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细化$ D2 T3 V: f4 y9 Z
针对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尚处于“大类粗分”的阶段,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生活垃圾的分类规范应当根据分类主体和场所不同进行更细致规定。- y+ i: i* c' ^ p
按目前条例草案对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指定的地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v; C8 R. I9 O. F3 U5 @
此外,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建立环境定期监测和公示制度,在线检测和定期监测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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