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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要坚持调解优先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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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 23: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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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w/ P. k  W) ?+ Y  新华网上海5月30日电(记者杨维汉、李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30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要求。0 V/ z; l1 X0 ]  H
  王胜俊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社会条件下,仍要坚持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这是因为,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
) O0 F7 x: U6 V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王胜俊认为,坚持调解优先,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立法的本意,也是“和为贵”、“息讼止争”等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在当前法律关系复杂和利益冲突加剧的情况下,从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出发,强调调解优先,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G- M% a5 X9 Z7 p+ J  “调解以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为条件,所以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王胜俊说,实践证明,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的调解,不仅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而且不利于妥善化解矛盾,反而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的程序均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9 D8 X- r3 ]" y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王胜俊说,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判决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当然应当选择判决方式。法律体系形成后,一方面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判决的作用,充分发挥判决在增强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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