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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上皇宫所有权人起诉当地政府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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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7 月 7 日 0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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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视点:是“依法行政”还是“乱作为”?
* D8 p' |* w( X$ [  --深圳强拆“海上皇宫”引发行政诉讼一案追踪, d+ P8 \$ ], k
  新华网深圳7月6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王攀、吴涛)被当地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遭遇强制拆除的深圳“海上皇宫”所有权人日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撤销此前做出的撤销“海上皇宫”相关许可的决定,并索赔3000万元。
7 ]+ \! D. j& f" X' w  k  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多次报道“海上皇宫”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强拆一案;如今违法企业状告当地政府“乱作为”,本专栏予以高度关注。
  i  `! v! T9 t! E4 }  连发六道禁令,难道是“乱作为”?! {; A( J% a$ Z# A2 N! c
  “海上皇宫”所有权人郭奎章称,他所兴建的海上浮岛(即“海上皇宫”)面积近万平方米,既不属于渔排,也不属于海上钻井平台,国家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规范,“法无禁止即自由”,他做了也不违法;而对于当地政府来说则不然,“法无规定不可为”,既然没有法律规范,你怎么可以随意下达禁令?这是行政“乱作为”。
5 v( [% d3 S$ E& F6 o( g- c  华南理工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研究所海洋工程专家吴家鸣认为,我国目前对“渔排”和“海上平台”两类建筑物有比较完善的管理法规,但“海上皇宫”既非渔排,也不属于海上试验室、海上钻井一类海上平台,“应当如何管理,对涉及海洋海域使用管理的各部门而言,实际上是一个新课题。”' e% q0 t# E$ \- J
  长期从事海上浮岛研究的中海油海洋工程师古维国指出,迄今为止,国外也没有关于超大型海上浮岛一类建筑物的建设规范与规程。在海洋工程专家看来,大型海上建筑物是一种有价值的科研项目,而在评估管理以及法律规范方面,仍然是个空白。- k4 W$ F) e# {& j/ d; K$ q3 {' d1 M# }
  由于“无法可依”,“海上皇宫”在规划、设计、建造和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深圳市海洋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2005年9月到2010年初,深圳市和龙岗区两级相关执法部门先后6次作出《责令停止海洋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责令停止违法占用海域的行为、恢复海域原状,累计罚款超过50万元。& J7 U5 C  g3 T; L! t2 w
  郭奎章介绍说,2003年他就开始给省市两级海洋局打报告,想做成海上浮岛酒店。“当时有关部门给了我们回复,说概念很好,想法很有创意,但怎么审批,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找不到合适的依据。在相关法律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办证。我们经常是打了报告上去,几个月下来都没有任何部门给予明确答复,最终等来的是多部门的各级检查和处罚。可以说是‘办证无门’。”* q2 J" T  Z$ p5 d: N! `
  2009年2月“海上皇宫”再次收到拆除令和罚单时,郭奎章越过深圳市,直接向广东省海洋局打报告,请求“解决一直以来长期困扰企业的无证用海状况”。时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局长李珠江批示:“此事可按‘先行先试’的原则管理。一是指示龙岗大队撤案。二是指示深圳市局发临时海域证。”; F* _5 I- M- K% Q! C
  郭奎章等了四个月,没有等到深圳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的行动,再次向广东省海洋局报告。李珠江再次指示按原意见办理。郭奎章这次等来的是深圳市海洋局的批复:按照《海域使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上皇宫”需要“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再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合格后方可发放海域使用证。”/ x: O. @6 w0 i7 s( B
  然而,郭奎章没有得到政府方面的任何指引,也不知如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何时能够“完成论证”,以及如何获得“海域使用证”?5 g. }3 C- ?+ Y6 X/ U
  许可发了又收,信号忽明忽暗
- p1 Y; Z9 j. ?( x. }& q: t% _6 i  郭奎章说,2005年以来,“海上皇宫”屡屡受罚,但企业之所以敢于屡屡“闯红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主管部门不时打开忽明忽暗的“绿灯”。他说:“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复、同意或者支持,我们肯定弄不成这么大规模。”; G' [1 t9 m4 ]* r% A4 q, B8 Q
  2007年,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以报告批复方式,原则同意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注册经营“海上休闲渔业项目”;2010年7月15日,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再次以文件批复的形式,原则同意“海上皇宫”继续经营“休闲渔业”。
% h- W& N0 P9 ^5 @! z5 N  x1 a  深圳市海洋局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批复只是“针对注册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本身而言,并不代表同意对具体项目开发的许可”,具体经营项目需另行申请。
7 N, x9 ^/ k6 u* S: ^, _) }# u; }  “按照我国工商管理法规,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本来就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开展的经营内容,在企业看来,这就是政府部门的放行决定。”郭奎章代理律师汪腾锋说。
! ?5 h6 K3 Z% z  “行政乱作为”是引发行政诉讼案的直接原因。汪腾锋说,2010年12月22日,龙岗区农林渔业局第三次为深圳海上皇宫开“绿灯”。该局以“海上皇宫”完成“改造验收”为由,为其发放了《养殖登记证》,并批文同意其经营休闲垂钓。拿到了这两份救命的行政许可,郭奎章以为总算可以合法生存了。然而,2011年3月1日,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又连下三道通知,以“行政纠错”为名,撤回了所有许可,并且立即动手对“海上皇宫”实施强拆。
( a$ G7 x% p/ n  深圳市海洋局认为,龙岗区农林渔业局相关行政许可是“擅自发放”。根据现有的渔业管理法规,没有“养殖登记证”和“休闲垂钓”行政许可事项,发放这两个证件从法律层面来讲都是没有依据的。也就是说,龙岗区渔业局“自创”了两张许可证发给企业。$ i% }4 V. o1 ]  V/ g& K1 [! a
  “海上皇宫”算不算新生事物?
, J7 c7 N2 j2 E2 C  眼下,“海上皇宫”表面设施已被强制拆除,庞大的海上浮岛仍漂在深圳东山湾。由于环保和技术难题,该建筑物拆除行动已中止。古维国说,浮岛材料不能降解。如运回岸上,会占据巨大的土地空间,且成本高昂。如在海中分解,有可能四处飘散,对船舶、港口和海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4 i3 k- S; t% H& t# b. D' K2 w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毛玮认为,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新事物不断涌现,这也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法可依并不意味着不能探索海上建筑工程,对于新生事物而言,不能采用‘一禁了之’的态度。”
& a$ L0 t( F# B  古维国指出,对新的建筑工程探索方案,主管部门应首先针对企业报备计划进行相应的安全、环保、建设等论证。如果在论证的基础上发现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应当不予许可或予以取缔;如果项目论证可行,就应当形成指导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社会监督下允许创新行为实施。
3 F) z0 _- P- F  广东省政协委员、律师刘涛说,“海上皇宫”一案是人们最不愿看到的“双输”结局,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企业有很大责任,但政府部门在接到企业相关申请后,既没有真正依法禁止,也没积极帮助法律空白区域的创新探索寻找合理出路。“对于新生事物而言,这种做法无异于构成了一个表面上依法办事、实际上让企业无路可走的‘陷阱’。”5 n( w( d3 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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