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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漏油事故称利益相关者可向污染企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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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7 月 7 日 16: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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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溢油事故的责任方、康菲中国公司可能最高面临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7月5日,国家海洋局负责人透露这一信息时,舆论一片哗然:污染了840平方公里海域,才罚20万元,够干什么的?: B' p, f+ N# s( F7 {& ^/ }! U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目前他尚未看到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代表国家,向污染企业提出生态损害赔偿。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向康菲提出赔偿,只不过生态损害的鉴定过程比较漫长。
3 ^' D# t  o- @7 q4 G" c; O  有关部门及利益相关者都可索赔- T; f* x4 m1 v; h5 O& o
  汪劲是我国知名的环境法专家,参与过多部环境法规的起草,他介绍说,7月5日国家海洋局负责人披露的20万元最高行政处罚,应该依据的是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v2 T, h. L! {" G( W7 M% V
  但该法的第九十一条还提出,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出来后,也可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额,只不过,最高也不得突破30万元。  k7 y% \: e" \5 _- k
  汪劲认为,计算海上溢油的直接损失,至少应该包括5方面。首先,相关部门清理海面油污、减轻生态环境损害、防止次生灾害产生的费用;其次,海洋环境容量减少带来的损失;第三,相关部门修复受损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第四,如果有的生态环境不能修复,必须修复替代所产生的费用;第五,评定损失等所需要的工作费用。. B  ^4 P  V0 E7 h0 Z) ~- w9 b; f
  在汪劲看来,《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一个最重要的内容是,其第九十条规定,对海洋生态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由相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说,除了罚款外,国家海洋局,或者该部门委托的机构,可以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6 [0 H" z5 C1 G8 j% A4 m  此外,一些利益相关者也可提起赔偿。汪劲举例说,除了海洋局以外,可能还有很多部门参加油污的清理,这些部门也可以提起清污索赔;受损失的养殖场可提起赔偿;渔业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代表国家,提起对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再有,如果受污染区域内有自然保护区的话,保护区的管理部门也可代表国家提出赔偿。6 b3 d; w% D# C! B9 V2 H& ?
  船舶溢油索赔已有先例
4 y! k5 M1 a; F3 j1 l  事实上,海上溢油的赔偿在我国早有先例,只不过大多是在船舶溢油事件中。据汪劲介绍,在船舶溢油赔偿案中,最著名的要算发生在2002年11月的“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事件。. L0 X, i) b5 M. M. o  ?( S
  资料显示,2002年11月23日,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号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相关部门调查认为,受溢油事故影响的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事故使作为海洋渔业资源重要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的渤海湾西岸的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 e% V, S, K" u3 ?0 c  当时,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就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损害,向肇事船船东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互保协会提出索赔。又由于该污染导致天津市1600余户渔民养殖的水产品受损,因此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代表渔民提出索赔,使该案总标的达1.7亿元人民币。
; |/ ~$ \: a* Y1 c* I' C  那场官司一直打到2004年年底,当时,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塔斯曼海”赔偿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1000余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渔民及养殖户1700余万元。
- V; Z) M$ F9 y. O7 N  这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首次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生态索赔。
" x6 T/ C! E4 m# @  此后,关于船舶溢油案的国家赔偿案和利益相关者的赔偿出现了多起。近年来随着近岸油气开发的突飞猛进,钻井平台也逐渐成为海上溢油事件的主角,所以很多专家也在呼吁要关注钻井溢油的赔偿。) n5 n; [3 O( V& }; {
  在实践中,不管是船舶溢油的赔偿,还是钻井平台溢油的赔偿,最难的是对污染损害的界定。有专家建议,鉴于当前溢油事件频发,我国应该尽快出台污染损失的相关界定准则。  m! N1 h: S2 T; q( L
  在7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溢油生态损害的索赔技术标准,以适应新的海上石油快速发展的开发形势。; H, `. t6 q, Q" h! @
  高危企业是否该交保证金
: q. r9 p7 @1 @) j1 `. f3 |% `2 T  近年来,我国曾多次发生污染企业破坏生态、政府埋单的事件,对此,也有很多专家建议,污染高危企业应该向政府交纳巨额生态保证金,一旦污染事故发生,企业又无力解决,政府就可以动用这笔保证金进行治理,而不再使用财政资金。
9 F/ ]2 r/ n2 k  S6 I& d& z  另外,企业交纳了巨额保证金,就会加大治理力度,加强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有的专家甚至还建议,当企业良性运行多年后,作为奖励,政府可以按比例返回保证金。- a: ?, q% w: `! M1 n+ Q% y
  据专家介绍,美国1990年制定的一部法律,提到要设立一项10亿美元的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该基金特色是,具有先行支付溢油应急反应费用的功能,被称为“应急资助”或“溢油反应资助”。发生溢油事故后,基金中心将派遣事故处理小组前往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5 ~, ~+ R! B( B) e  事实上,多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讨如何建立中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然而,这项工作却进展缓慢。    2 l! O& x7 h' o6 S5 X
  本报北京7月6日电8 v' g# z: ?$ L-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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