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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 C+ q( O7 R7 h* s4 N5 v/ f9 U 7月16日,云南高院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议书。图为被害人父母王廷礼、陈礼金。CFP供图 * H7 g% g1 |# ^. O8 @2 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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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二叔王廷金。武威 摄
. R- h% E; W, D% o9 ?; t' C 云南高院近日再审李昌奎案 多名当事人证实李家并非“有钱有势” 李昌奎是否与受害者恋爱仍存疑( P, K& |% d: d
7月初,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的一起奸杀少女、杀死3岁幼童的恶性案件,因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死缓判决和媒体介入成为舆论的焦点。在新浪微博,“李昌奎奸杀判死缓案”一连数日都出现在关键词榜单上;在天涯论坛,辱骂云南高院和为王家叫屈的帖子甚嚣尘上。前日,云南省高院已开启再审程序。被害人家属在北京聘请药家鑫案原告二审律师王勇为辩护律师。
3 s1 m9 L7 n6 m8 h# ^" i/ z 记者近日赶赴云南,采访该案的当事人和证人。李昌奎为何“非死不可”?云南省高院的判决是否经得起考验?这是公众舆论的“群体狂欢”还是“为民请命”?2 f/ K& V4 N7 B1 l
文/本报记者武威、何涛、实习生谢欣阳(署名除外)
6 a; }6 A. O, D) c1 n3 s) X “不得了了,二哥!李昌奎没有死,(终审)判决书已经下来了,他只判了死缓。”5月上旬,李昌奎案受害者的叔父王海偶然间得知,凶手李昌奎并没有被执行死刑,他心急火燎地将这一消息告诉二哥王廷金和其他家人。1 y& u0 ^0 s. v3 _ x+ L$ j
“这样的罪行都不判死刑,我的两个娃儿死得太冤了!”王家飞的二伯王廷金对记者说。
; _3 N& w5 E4 S3 Z0 V; `* } 事件回放
. B5 R& q: b- O( z 调解时发生的强奸杀人案0 i# W! a$ Z. v# |0 A0 O
事情要回溯到2009年5月16日,离昆明5小时车程的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放牛坪社电厂沟。
' U/ Z3 G- Z; w1 U 那天中午,受害人王家飞的父母王廷礼、陈礼金、哥哥王家崇,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国、姐姐李昌芬以及放牛坪社安全员等人正在一棵白杨树下开会,调解前天王、李两家的打架纠纷。王家飞和3岁的弟弟王家红留在二伯王廷金的院子里。$ Z6 Q& t5 M- V: h% X8 C1 r
然而惨剧发生了。2010年7月15日,一审法院昭通中院的判决书上陈述:当天中午12时许,放牛坪社村民周顺清看见了身穿白裤和白鞋的李昌奎回来,独自一人走到王廷金家门口。约半个小时后,周又看见李昌奎从王廷金家跑了出来。
5 M7 Q. z2 h& @+ M2 V 当时正在进行调解的李、王两家人,也见到了李昌奎。王家崇说,当时李昌奎的脸上、嘴上都有血迹,他对家人说,别和王家闹了,事情已经解决了,就走了。王家崇回家后,发现自己家和二伯家的房门都被锁起,他翻院墙进入王廷金家后,发现正门前有血迹,进入堂屋左边房时,见到王家飞、王家红躺在那里,已经死亡。李昌芬也证实,李昌奎告诉她,王家飞恐怕被打死,说完就走了。4天后,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7 Q- T8 F) ^8 @% m1 t. j' u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次日,警方在路边的沙洞里发现了李昌奎遗留的裤子。法院通过对比裤子上的血渍以及王家飞身体上的残留物质,并进行DNA鉴定,认定李昌奎就是强奸杀人的凶手。
- o) l a! d- G$ d! Q( w 云南高院
5 H% z7 i2 N4 E; \# Y$ w7 \ 邻里纠纷应“少杀慎杀”3 ~. N4 Y, \ j* H% s/ G
因为证据充分,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判处死刑。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8 S5 M( A5 F! |) a" ]5 ^
云南省高院在今年3月14日的二审判决书也肯定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 f' ~4 ~) f! l 但在量刑方面,云南省高院却认为原判“量刑失重”。云南省高院称:“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0 j3 [. f0 @. X
随着网络非议,7月6日,云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田成有称,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提倡“少杀、慎杀”,之所以改判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的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1 k/ \" l- [# o) E9 ^- x
7月15日,记者来到巧家县,就改判及该案中的其他疑点分别向受害人二伯王廷金、证人放牛坪社安全员陈礼朝、证人放牛坪社社长以及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张雪峰等人进行了核实。: _, _) h$ ~& x( U% X
积极赔偿?0 h2 W. r/ t* c5 _7 N8 \& Y; O
李家被迫安葬死者
& T8 ^/ S! y7 `6 Q u8 L3 y 王廷金认为,“认罪悔罪态度好”是不可接受的理由。“任何一个罪犯,要判他死刑了,为了活命,他的认罪态度肯定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是重要一条。但事实果真如此吗?0 u% y2 Q' ^, P; h: c1 e% t
王廷金说,李家所谓的“积极赔偿”其实不存在。李昌奎作案后,王家曾多次要求李家就善后事宜进行赔偿,但李家拒不理会;直到5月18日,经乡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李家仍然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死者的安葬费用。后经茂租乡调解,要求李昌奎家属拿出5万元安葬受害人,但李昌奎家仍不肯拿出钱来给他们。“他们当时的态度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王廷金说。3 I' `8 y! S1 X; ]5 ]2 c
当时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也证实,王廷金所言非虚,“最后以鹦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责令李家处理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安葬费,李家因此公开变卖钢筋、水泥、砖、羊等财产,合计人民币21838.5元,并由调解委员会转交到王家手中。”该案的另一位证人陈礼朝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L* ^* y% J7 q0 J* r# T2 c 一审法官张雪峰告诉记者:“李家在积极赔偿方面做得显然不够,一审时,我们也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庭外和解,但双方没有谈拢。”另外,一审时,李昌奎被判需另外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损失3万元,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也维持这一民事赔偿金额。可是,王廷金表示:“这笔钱到现在连个影子都没有见到。”4 ]" A8 Y) ` c; @, r) R* t: N8 k/ C1 k
有钱有势?5 j, O4 E( S& P: o' X3 v6 @ ?* i
王家人称不清楚
+ T* ?6 k: Y9 c, A: O 云南省高院的判决引起部分网友的不满,有网友爆料李家有钱有势,在“百度百科”中,主审此案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被人贴上了这样的标签——“非法收受李昌奎家属人民币12.47万元、6箱茅台酒、6条高级香烟等物质,为李昌奎改判死缓。目前此案正不了了之……”
8 N. N9 ]" ?* [. s$ P8 z5 V 王廷金反映,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经常在村民中间吹嘘,家里有钱,但因为李顺祥的三个儿子都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他家有多少钱、李昌奎家是否有“很厉害”的亲戚,他都不清楚。% M* L! B' b0 T' D4 {1 K* k
该案证人陈礼朝称:“我是李昌奎的舅舅,他家穷得很,三个儿子时而打工,时而务农,没有什么钱。”放牛坪社的现任社长周社长说:“李家并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 y/ f2 G Q7 b6 {, A 一审法官张雪峰也否认了李昌奎家有钱有势的说法,“他根本没钱,连回来的200元路费都是向西昌老板借的”,一审时王家曾要求李昌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金合计38万余元,但考虑到李昌奎的实际支付能力,法院也不可能强迫,“我也劝过原告,人是死定了,你们也不可能要求得太高。”
; K8 S- S6 G8 s5 a q% E 是否恋爱?
* j3 V- ^0 a# a/ ^; Z, @) D 死无对证不好说
3 }5 o1 e' T4 v 李昌奎行凶,他所供述的感情纠纷成为主要犯罪动机。目前唯一肯定的事实是,2007年李昌奎家曾向王家提亲,却遭到了王家的拒绝。拒绝这门亲事的理由,王廷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李昌奎的母亲和王家飞的母亲是堂兄妹,两家联姻属于近亲结婚;另外,王家觉得李家人性格都暴躁易怒,不敢把女儿嫁给这样的人家。
; Q; @2 e& ~1 e, J z6 I 但李昌奎和王家飞是否谈过恋爱?“我曾和王家飞谈过,她想在城里找一个条件好一点的人,安个家,不愿意待在偏僻的山村里,因此她不可能跟李昌奎谈过恋爱。”王廷金说。- [- S7 t0 h/ G* k
一审法官张雪峰表示:“李昌奎所说的处理感情纠纷完全是他一人之辞,现在王家飞已死,死无对证,他们两人有没有谈过恋爱,实在不好说。”. B, e L# t9 w1 i
是否自首?
2 F2 Y9 E$ f6 n 一审法官称有被迫因素
0 F6 i! D7 i6 E9 W+ g- V8 Y 李昌奎自首也是从轻判决理由的一条。事实上,昭通中院也肯定了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
' u$ s8 M2 J0 x4 c9 q6 J! [- R 但王家人认为,李的自首是一种被动的自首行为。“公安已经沿途层层设卡,李昌奎根本无路可逃,李昌奎四处借钱、四处讨饭、寸步难行、穷途末路,实在没有机会再逃生,这才投案的。”陈礼朝和放牛坪社周社长也认可了王家的说法。
; x7 z/ c1 E$ f. Y5 S, d 一审法官张雪峰认为,李昌奎确实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有被迫的因素。同时认定李昌奎的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意极大,虽然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
. d, c3 B1 Z( j' A4 J {( t “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 Y# b+ m5 p: ]4 G
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传统观念中“杀人必须偿命”的死刑观念。
$ T0 e* W( q/ O( ` j 免死触动了谁的神经?$ G4 g+ e, A5 T+ `+ l' I
本案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严重,没有任何人会同情和容忍。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和法官违法之情形下,争议的焦点乃在量刑上。二审云南省高院缘何改判?所给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符合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1 g7 I5 o0 x; d7 t
可民众不买账,一片喊杀,认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两种对立的意见没有谁对谁错,有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异、理解不同,它显现出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
" \, X$ L# D2 p/ U1 W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 V* A3 u9 i- p8 A: }1 b
面对“杀”与“不杀”,李昌奎案引发的讨论,具有标本性意义,在当代的法治史上,注定会被反复提及。
) g) h* D! z) T 法官不能做墙头草
9 t( E+ F$ n; L9 K “生死两重天”,二审法院留下李昌奎的活命,并不代表李昌奎不该杀。如果真杀了,倒也干脆,顺应民意、大快人心。但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 J+ w: J9 P+ W z) A: ]6 n( e
当然,有错必纠。法院不能只顾自己的脸面而坚持错误到底,但如果是迫于民意和外在的压力,说改就改,何谈司法独立?法律权威?“杀”或“不杀”,表面上似乎只要法院迎合民意妥协一下,就可有台阶下,就皆大欢喜。大家都期待司法独立,反对“舆论杀人”,那怎能把自己扮演成正义的法官,任由激愤的情感替代理性,报复的冲动替代中立的审判,杀人的快感替代综合考量?李昌奎一案的处理,不仅是个利弊选择的问题,还需要回归到依法解决的路子上。. R9 ?: N& O2 P: v, f4 U: k. _/ Y: B
用舆论的方式来判定一个人的生死,是人治赤裸裸的重现。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更应期待法官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中国法治不能这样折腾,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错误,就不容许随意“翻烧饼”。
2 N0 f& E$ D% W I% u$ { 健康司法培育健康民意$ h# q6 C8 o: \ Q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先生的一个观点,足以令我们深思和借鉴:
9 v9 C+ e$ B0 _/ M+ Q5 X) O$ F( ?7 m 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
! K9 u; }3 {3 x9 [ (载自《南方周末》,原文有删改)/ ?3 d0 `% l1 H: b1 n* |/ S* D" k0 Z
记者手记" M# h6 U* R" B7 O0 [
采访药李两案背后
. [+ @* j: W6 q* _ 作为曾采访药家鑫案的记者,在采访这起被称为“赛家鑫”的李昌奎案件时,我深深感受到两起案件的相似之处:一、案发后罪犯家属在赔偿问题上表现不积极;二、受害者家属一再强调判凶手以死刑;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让人产生疑问;四、媒体和网络介入使案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也许,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药家鑫是一位在读大学生,李昌奎案的罪犯与受害者都是中国最底层的农民。
9 m) ~3 x9 F4 j- ]* p6 m. j 如今,这两起案件所引申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思考。. }$ N* n9 y2 e0 A6 p
首先,对于死刑,是否通过道歉特别是赔偿可免除?在采访药案时,死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说,若案发之初药的父母在赔礼道歉和民事赔偿上表现积极,他或许会饶恕药家鑫的性命。但事实是在受害者家属的屡次催促要求见面协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药的父母却表现冷漠。+ \+ V$ |7 m5 Z% y W \) M
直到事发后近4个月收到法院传票,才临时请求与受害者家属见面、提出赔偿。“我当时也想放他娃一条生路,但他父母的行为无法饶恕。”
: V0 A) X. k4 P 反之,在杭州“70码飙车案”中,正是罪犯家属积极的态度、高额的赔偿赢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罪犯最后仅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并得到轻判。在一起命案中,是否积极赔偿就能保住罪犯的性命?是否判死刑后,受害者家属就拿不到死亡赔偿金?这显然是值得深思。
. \+ X, r& B% m 其次,药、李两起案件中,法院的举动是关注焦点。在药案中,西安中院的调查问卷、学生旁听均遭到网友的指责;李案中,云南省高院二审时不请受害者家属到庭,不通知受害者家属结果,授人以柄。法院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又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1 z( _! V& E0 |, A! O9 H
最后,药、李两起案件的审判均受到了公众舆论的一定影响。但司法的公正性首先在于其独立性,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更需耐心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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