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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规定房企哄抬房价最高罚三万被指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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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8 月 11 日 15: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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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8 A. _0 n4 I+ u8 L  本报讯 (记者 马力)住建部昨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 W4 k" e( M7 K. Q
  一级资质开发商注册资本提高3倍+ a0 ?  S7 K+ V
  与此前相同,对于开发商的资质等级,新《规定》中仍然分为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不过前三个级别的注册资本均大幅增加,提高了门槛。此前一级资质的注册资本要求5000万元以上,此次提高至2亿元以上;二级资质也从2000万元以上提高至1亿元以上;三级资质则从800万元以上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
4 J# H9 M: a/ }, Y; _* j  t  不过,此次四级资质的开发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仍为100万元。对此,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说,“在目前市场上,即使是一些三线城市,单套房值也已经超过50万元。相比之下,100万元注册资金过低。”1 M9 _# b" L" D! }  c2 g+ I% G. Z
  二级房企可开发30万m2以下项目8 F5 D. i; ]' T& R
  对于开发范围,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8 q4 X  i4 ^3 f5 ?5 ]
  张大伟认为,按照30万平方米划分在很多区域并不合适。“以北京为例,截至昨天出让的132块土地中,超过30万平方米的只有6块,其中只有1块包含住宅属性。也就是说,一般开发商基本就可以承担所有开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对开发商降低了要求。所以对于各级资质对应的开发面积数量应该更加明确。”
* K/ t0 q6 |, C$ E) e) h  《规定》于2000年出台,这是首次修改。
& Z2 ~1 y. _. v4 v# O  ■ 建议
! o" O/ W2 p  C% v6 Z  “一套房上百万 3万罚款太轻”% @/ a0 P' w' f3 E$ z1 C! D
  专家建议,开发商哄抬房价,应处违法所得一定比例罚款, j8 U2 W8 |( X6 u/ A  r, Q# |
  对于开发商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此次热议的话题。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近3年内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企业,不能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7 f6 U0 r$ C# j$ d: |) y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以及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 d) {2 ]* a# f# U' t% F* }  张大伟认为,目前的房价动辄就上百万元一套,而3万元以下的惩罚显然相对过轻,威慑的力度不够。他建议可以按照单套或者销售额的比例来罚款。
. e& M5 {1 b7 U- _/ ^) A* A  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秘书长陈云峰也建议,所有的处罚应该建立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基础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百分比的罚款。! y: Y5 D/ g2 m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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